刘彬律师
原告李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:1、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952199.2元,并支付利息暂计48879元(利息计算:以952199.2元为基数,按照年利率6%,从2019年... 查看详情 >>
原告诉称:2015年12月28日,原、被告签订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,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商品房1套。原告已依约履行购房款支付义务。被告至今未将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原告使用,依约应承担... 查看详情 >>
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,本院认定事实如下:原告姜XX为被告司XX提供劳务。经结算,司XX向原告出具《结算单》一份,表明共欠姜XX33000元,姜XX于2020年5月14日... 查看详情 >>
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检察院。上诉人(原审被告人)程XX,曾用名程俞量,男,1974年4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,汉族,高中文化,农民,住邓州市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4年1... 查看详情 >>